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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的智慧讀后感

        發表時間:2025-01-20

        大法官的智慧讀后感(收藏二篇)。

        看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對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是時候靜下心來好好寫寫讀后感了。那么讀后感到底應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論法的精神》優秀讀后感,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大法官的智慧讀后感 篇1

        在《論法的精神》這部巨著中,孟德斯鳩認為公民自由分為兩種: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則是與法密切相關的。確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討的問題。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這是孟德斯鳩對自由與刑法關系的科學概括。而事實上,“刑法是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則是他對刑法的價值定位。刑法從專制與鎮壓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紀刑法與近代及現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應該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卻并不能創造自由,而僅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個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構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質也就因而有別:在專制政體下,刑法的原則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體下,刑法則對榮譽的捍衛;而在共和政體下,無論是民主政治或是貴族政治,品德和節制是刑法原則,也是其政體的原則。

        因此,不論是在何種政體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則來防止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就是自由的勝利。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實現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罰的嚴酷與否,而是在于公民對刑罰的畏懼,哪怕只是一種口頭懲罰。所以,要實現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須強化公民的榮譽感。

        大法官的智慧讀后感 篇2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墩摲ǖ木瘛肥瞧湟簧匾闹?,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于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為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于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么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p>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的關系,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于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p>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并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為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系之中”,并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迷你句子網 jz139.com)

        司法公正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p>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占便宜?!?/p>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并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并能熟練運用法律于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為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瞧!多么省心。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為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沖突。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即“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p>

        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系,有時會產生沖突。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他認為,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對法律制定例外的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后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為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后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為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后還在上訴。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為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沖突的時候,并非毫無良策,只有舍棄法律規定的唯一辦法,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決此類問題辦法的。

        孟德斯鳩還把法律區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部分,人為法又分為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認為,人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國際法則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則之上的;這幾種法律的淵源、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論述法的精神時所指出的那樣:“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笨梢姡系滤锅F又在微觀上尋找法的精神,他認為,每一類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安粦敯逊珊退贫ǖ哪康姆珠_來談”,“不應當把法律和它制定時的情況分開來談”。

        盡管他對法律的分類是不科學的,但其觀點對當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就是要求執法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從宏觀上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又要從微觀上探尋某個部門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全面、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適用法律。

        在司法過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就要思考立法者設立該法律或法條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尋法律深層次的含義,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正確解釋法律,以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當采用文義解釋或其他解釋方法,得出兩個不同的解釋意見而難以判斷哪一個解釋意見正確時,應當采納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意見?!薄胺傻哪康模粌H是法院解釋法律的標準,也是評價和判斷法院判決是否妥當的標準?!?/p>

        如何尋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來說,每一個部門法律都會開宗明義,說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但這樣的規定,使人尚覺得太原則、太抽象,不能確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學者提出三種尋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體方法:一是語義原意說,認為解釋者應從法律所運用的詞語本身去尋找立法原意。二是歷史原意說,認為尋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詞語本身,而必須借助對各種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釋者能夠了解法律得以通過的一般社會狀況,以及立法者欲通過法律予以救濟的對象或要解決的問題,從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說,認為應訴諸于立法者假設的方法來尋找立法原意,即解釋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設,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構立法者意圖的方式來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筆者認為,從歷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尋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該條的目的是什么?我們分析一下該法制定的時代背景。在20世紀90年代,制假賣假的行為十分普遍,發生了許多危害消費者生命和財產的案件,嚴重損害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成為困擾政府的嚴重社會問題,而地方行政部門由于地方保護等原因存在打擊不力的情況。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該法。該法第49條雙倍索賠的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梢?,立法者的目的應包括支持消費者“知假買假索賠”行為。

        《論法的精神》就像儲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細細品味。也許筆者的解讀仍是片面、不準確的,但不妨礙對經典的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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