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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過格心得體會

        發表時間:2025-02-13

        功過格心得體會(實用二篇)。

        當我們經過反思,對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時,就十分有必須要寫2篇心得體會,通過寫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總結積累經驗。那么要如何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分享。

        功過格心得體會 篇1

        這學期我選修了商法學概論這門課程。學習經濟法之前,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比較枯燥的,那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不過經過這段時間的學習,發現這門課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無味。首先有一個幽默的老師為我們講解,然后有搞笑的PPT,讓課堂變得活躍,學習氣氛很高漲。也就慢慢有點喜歡這門課程。

        學習了這么長時間,也有一些感想,一些疑問,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內容?如何研習商法?這是商法學者要回答的基本問題。

        在廣義上,商法又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極大的促進和完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

        商法的理念,從哲學上看是對于商法的總的看法和根本觀點。商法的現代化,關鍵的是立足于實踐基礎上的商法理念的現代化,沒有現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沒有現代化的商法。商法的現代理念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面:一是商法的價值理念,二是商法的形式理念,三是商法的實體理念。商法的價值理念(取向)---效益至上。商法的形式理念,包括地位獨立、與時俱進兩方面。商法的實體理念主要包括促進(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公平三方面。商法理念的現代化對于構建現代化的商法有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商法的現代理念立足于商事實踐基礎上,它對商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監督都具有統帥作用。

        對商法內涵的看法不同,對商法外延的界定就不同。在我國,對商法體系的建構還要與民法與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等作一定分析,事實上,他們之間是有一定交叉的,只不過,研究側重點不一樣。學術上對他們之間的劃分也是大致的劃分?,F實實踐總是相互關聯的。商法的體系可以分為商法總論和商法分論。商法總論是對商法一般規則和規定的概括,商法分論則是對商法各領域的具體規則的分析。

        商法總論涉及商法領域的一些共性的規定,應當對那些共通性的商事規則詳細規定,以便于實際操作和適用??傮w可以分為商法概述、商主體、商行為三大部分,具體應該包括如下內容:商法的內涵、原則、意義、商主體、商事輔助人、商事登記與商事簿記、商行為的一般規定和特殊商行為等內容。

        商法分論的體系結構,傳統的一般包括公司、,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還包括信托法、期貨法、銀行法等。分論基本是商事單行法的研究,商法客觀的反映了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投資、融資、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商事單行法中,公法規范和私法規范是并存的,公法規范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但這樣一種干預應該適度,而且目的應該是保障意思自治的更高效和更安全的運作。商事單行法要客觀反映商事活動的法律需求,應此商事單行法研究應該密切的關注實踐中的問題,商業活動永恒和鮮活的生命力決定了商法研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學研究領域 。

        老師講了很多方面,像民法 公司、,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合伙企業法等等。商法與他們都有很大的聯系。

        (一)商法與民法

        主張民商分立的學者認為,商法之所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在于它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商事關系,且商事關系有自己的特點。其特點是:發生在平等商事主體之間;基于營利動機而建立;發生在持續的營業之中。3然而,仔細分析“商事關系”的特點,就會發現其與“民事關系”的界限很難劃清。首先,民事主體既包含法律直接規定的普通主體,又包括經過特別登記程序取得主體資格的特殊主體——“商事主體”,如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等;其次,民事關系同商事關系均以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為基本特征,以平等互利、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既包括營利性的活動,如發生在生產、流通領域,也包括非營利性的活動,如發生在分配、消費領域,平等主體間的營利性活動是民事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第四,民事活動中的營利性活動既可以是持續性的營業活動,也可以是非持續性的營業活動。以上這些相同性取決于“民法商法化”的發展趨勢,使民法與商法的關系越來越趨向于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因此,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商法在我國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法的總則、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實際上已經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作了一般規定。如果人為地將商法從民法分立出來,既會造成立法的相互矛盾和重復,也會使民法遭到嚴重損害。

        關于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問題,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持后一種觀點的又分為兩種:一是認為商法與經濟法分立,但與民法合一;二是商法與經濟法分立,與民法也分立,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于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于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并不屬于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功過格心得體會 篇2

        去年九月份,我讀小學了,我是一個一年級的學生了。媽媽告訴我,要好好學習,聽老師的話,和小朋友好好相處,就能戴上紅領巾,就是少先隊員,當上少先隊員就是好孩子。我一聽這話,跟媽媽說我一定要當上少先隊員。

        我等呀等呀,終于老師告訴我們,明天我們就要掛紅領巾,我課高興了,晚上睡覺心里都美滋滋地想著這件事。第二天,老師帶著我們升旗,高年級的同學給我們掛上了紅領巾,我覺得很自豪,老師說過上紅領巾就是少先隊員!老師還說,紅領巾是用戰士的'鮮血染成的,我們一定要愛護紅領巾。

        爸爸媽媽看到我掛上了紅領巾都很高興,我還給爸爸媽媽唱了隊歌:愛祖國,愛人民,鮮艷的紅領巾飄揚在胸前……紅領巾,我愛你,我要做一個好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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